发布时间:2014-11-03 16:53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人民法院、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司法局关于联合规范诉讼代理活动的规定
第二条 法官应当做到:
1、保障律师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案件当事人指定、介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3、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接受律师和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不得接受邀请外出旅游或让当事人和律师负担旅游费用;
4、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律师报销各种费用,不得接受律师给付的案件介绍费等相关费用;
5、在办案中,担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律师是法官的近亲属的,该法官应当回避;
6、法官到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工作,不得带当事人或律师同行,不得借当事人或律师的名义邀请上级法院法官吃饭或消费。
第四条 法院受理案件的部门及合议庭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有关证件,对于非律师人员代理诉讼的,要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代理人出示有关证件或书面材料,否则不准许其代理。
对不能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和提供律师事务所公函,却以律师名义代理诉讼的,法院不予准许,并将此情况及时通报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第五条 法官违反本规定的,参照进行处理。
凡违反本规定审理的案件一经发现,法院应当立案复查并对查出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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