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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建设办法及优惠政策的通

[摘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建设办法及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建设办法及优惠政策 为加快我县产业集聚区建设步伐,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建设办法及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建设办法及优惠政策

 

    为加快我县产业集聚区建设步伐,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建设,实现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定如下建设办法及优惠政策:

    一、建设办法

   (一)规划管理。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和管理;产业集聚区内标准化厂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理、统一管理。

   (二)运作模式。标准厂房建设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可由企业独立投资,或由民间资金参与投资,也可采用合作投资的形式。

   (三)土地出让。开发建设标准厂房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厂房建设期间,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

   (四)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集聚区内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或县综合投资公司投资建设,达到“六通一平”(上水通、下水通、电通、电话通、宽带通、路通,场地平整)。

   (五)厂房建设。开发建设标准厂房应在缴纳土地出让金、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开工,三个月内竣工。三个月后仍未开工的,或半年内未能完成厂房建设的,县政府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优惠政策

   (一)标准厂房建设优惠政策

    1.标准厂房建设所需的三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施工许可证),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一家代理。申报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费用全免。

    2.标准厂房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予征收。进入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在建设期间的用工用料、车辆运输等,均可自主安排。

    3.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备案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出具建设证明,主管部门尽快将房权证发放到位。标准厂房可以自用、出租、转让、抵押。

    4.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实行财政优惠补贴政策。自标准厂房建好并经验收之日起,三年内县政府对投资者进行补贴,第一年补贴投资总额的10%,第二年补贴6%,第三年补贴3%。投资者对外招租,租金归投资者所有;竣工验收后,三个月未租出,县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10%的比例支付年租金;三年内仍未租出或出售的,县政府予以收购。

   (二)入驻企业优惠政策

    1.入驻产业集聚区的新办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土地出让金最低限价标准收取。

    2.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予以财政扶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投资强度100万元/亩以上的纳税工业项目,按所缴纳土地出让金30%的比例给予财政支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纳税工业项目,支持50%;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8000万元的纳税工业项目,支持80%;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纳税工业项目,给予全额支持。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项目建设用地,鼓励入驻创业园标准化厂房。

    3.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用电,实行大用户直供,经批准享受优惠电价。

    4.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在购买标准厂房(首次转让)中涉及房权证办理所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全免。

   (三)乡镇引进项目奖励政策

    1.乡镇引进的工业项目全部进入产业集聚区,乡镇引进企业所缴税收计入乡镇税收指标(但不计入财力),前三年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的标准予以奖励;第4至第6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归乡镇所有;从第7年起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归乡镇所有。

    2.引进项目成绩显著的乡镇,给予乡镇党政负责人通令嘉奖。

    三、附 则

    1.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在享受本政策外,同时享受《太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本政策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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