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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周政〔2013〕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康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6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豫政〔2009〕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管理机构与服务机构分立的要求,整合我市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建立统一的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统一管理、电子支撑、网上交易、全程监控,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透明高效、诚信廉洁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新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 管办分离原则。将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与交易市场完全脱钩,行政管理职能与交易经办职能分离,监管机构和市场服务机构分设,行政管理、市场服务、执法监督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政府部门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市场服务机构不从事影响市场公正的活动,做到职能分离、政事分开。
(二)统一管理原则。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统一接受监管,以消除交易机构分设、职能分散、不利于监管等弊端。
(三)透明高效原则。对现有的交易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建设现代、开放的办公环境,制定公开、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程序规则,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交易活动规范运作,切实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成本。
三、进场范围
全市范围内下列项目,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三)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统一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的采购;
(四)进口机电设备的采购;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六)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产权交易;
(七)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市政设施经营权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养护等项目和服务的招标、转让、出让;
(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
(九)其他需要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的交易业务等。
四、运行机制
(一)交易项目统一进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二)交易文件统一模板:对交易文件的主要内容、格式、条款、评审标准等统一编制电子模板,项目交易单位按规定格式填写,避免出现限制性、歧视性条款,防止排斥潜在交易响应人。
(三)标段划分统一标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具体标准,科学合理划分标段,防止擅自拆分标段。
(四)交易信息统一发布:对需要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公告、文件等信息,必须同时在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指定媒介统一发布。
(五)网上报名统一受理: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项目,按项目类别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对交易响应人按照合格制实行资格后审,取消现场报名。
(六)评审专家统一抽取:整合现有分散在各行业、各部门的专家库,形成全市统一的专家库。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统一管理,凡是进场交易项目的评审专家一律由计算机在专家库中自动随机抽取。
(七)专家劳务费统一发放:项目交易单位将专家劳务费转至银行指定账户,评审结束后,银行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专家名单,将劳务费分别转至专家个人账户。
(八)交易主体统一管理:建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响应人及中介机构等基础信息库,完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机制,统一对交易响应人、中介机构诚信评估,逐步形成高效联动的监督管理体系。
(九)收费专账统一监管: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和缴纳的保证金,统一缴至财政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至财政账户。
(十)成交通知统一发放:交易活动成交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发放成交通知书。
五、管理体制
(一)成立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交管委),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协调工作。交管委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监察、编办、发展改革、财政、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审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
(二)交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负责交管委的日常工作。交管办设在市监察局,市政府党组成员、监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编办、发展改革、财政、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审计等部门分管副职组成。
交管办主要职责是:在交管委领导下,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配套政策和制度规则;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管理执法活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等。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包括招标公告、采购公告、出让挂牌、拍卖公告、中标或交易结果公示等),对交易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招标申请、投标报名等相关事项;使用并维护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招标、拍卖、挂牌场所和服务;办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情况证明、统计、分析等事务,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负责统一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用等。
六、健全制度
(一)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交管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投诉管理办法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健全交易核准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对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统一核准,应当核准而未核准的项目,不得进行交易。
(三)建立健全交易信息发布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制定相关办法,规范信息发布地点、媒介、时限和范围等,保证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全面、透明。
(四)建立健全评审专家管理制度。交管办要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培训、考核评定制度,建立完善跨行业统一综合评审专家库,并依法对专家库实行规范化动态管理。
(五)建立健全交易信用制度。交管办要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记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
七、组织实施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是提高行政效能、营造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与商业贿赂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构筑统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重要性,从大局出发,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此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加快推进。交管办要组织各成员单位及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认真做好场所建设、交易平台软硬件设施配置工作和交易中心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监察部门要对工作不力或拒不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市场建设有关规定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确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健康运行。
(三)加强监管,严明纪律。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行业监管职能,确保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加强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要确定专门人员,设立监督窗口,在进行相关交易活动时实施现场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也要确定专人,负责对本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的业务监管和现场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强化对内部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违反规定、不按程序、暗箱操作等行为发生。交管办要组织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市性公共资源交易情况专项检查,对各类场外交易、围标串标、行政部门非法干预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增设行政审批环节、超越法定权限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做出处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托电子监察系统完善预警机制,做到全过程监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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