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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经侦大队长被判8个月

[摘要]据新华社电办理经济案件按比例提成、私自销售涉案财物,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居然借办案做起了“生意”。近日,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单位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被依法判处罚金2万元,经侦大队大队长李某某被判刑8...

  据新华社电办理经济案件按比例提成、私自销售涉案财物,河南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居然借办案做起了“生意”。近日,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单位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被依法判处罚金2万元,经侦大队大队长李某某被判刑8个月。

  据悉,现年49岁的李某某2007年10月起担任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2010年12月又晋升为局党委委员,同时兼任经侦大队大队长。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李某某以打假奖励为名,安排辛某某(另案处理)分两次从企业领取奖金4.54万元。在同年办理的一起贷款诈骗案中,李某某和项城城市信用社的相关负责人达成了“按照追回贷款20%比例提成”的协议,后领取4万元的提成。2012年,在李某某的授意下,经侦大队在另一起贷款诈骗案中领取提成3.1万元。上述3笔款项均用于经侦大队的“小金库”建设。

  另外,李某某和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还通过私自销售涉案财物来充实单位“小金库”。

  (原标题:项城经侦大队长被判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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