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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华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

[摘要]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西华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西华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细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西华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西华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实施和验收工作,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和管理,促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建设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周口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实施方案》(周政〔2011〕2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立项原则:“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民主决策、阳光操作,自筹为主、奖补结合”。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指导、村民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规范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建设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管理和县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组织实施,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程序要求进行。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立项范围:(一)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二)村内道路修建及维护;(三)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四)村内植树造林;(五)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村内土地整理项目;(六)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七)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居住相对独立的自然村办理属于本村的公益事业,也要纳入行政村的总体规划),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并予立项。对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以及偿还债务、村务管理、兴办企业及经营亏损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的范围。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申报程序:村(居委会)两委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规定程序,对拟实施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由村(居委会)“两委”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后,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批复并予立项(此项工作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
    奖励项目的申报:奖励项目由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补助项目建设、考核验收情况择优确定,再由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汇报,经市财政局统计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六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申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1.项目村基本情况;
  2.项目规划设计报告;
  3.项目组织及实施方案(含工程预算);
  4.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民主决议形成的项目筹资筹劳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5.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意见。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八条 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县农监部门负责一事一议项目的立项、筹资筹劳方案的复审、审批和筹资筹劳的监管。县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拨付、监管、工程预决算、财务处理等工作。县财政、农监部门要加强一事一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县交通、水利、林业、住建、卫生等部门按照管理职能,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指导、规划论证、工程设计、预算审核和质量监管等工作。
纪检、监察、财政、农监、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的跟踪检查和审计监督,对群众举报和违反相关政策的问题,及时查处,坚决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申报一事一议项目及筹资筹劳方案的初审;组织相关人员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一事一议项目的规划论证、工程设计、预算审核和质量监管等工作,组织管理一事一议项目实施;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一事一议项目建设;严格一事一议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对一事一议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管。
  第十条 经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补助项目,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统一管理和县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项目村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按照核定的数额,制订实施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村民筹资、社会捐资等到账情况,审核同意后下达开工通知书。对奖励项目,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根据省审批的奖励资金数额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明确资金用途,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准后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调整项目,否则,停止项目实施或取消奖补项目。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议标,并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公开招标或议标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所有项目必须由村民委员会(居委会)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和竣工决算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前,乡镇(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明确分工和职责,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同时,村委会(居委会)负责按照规定成立由公推5名以上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的村民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监督小组,对项目实施中的招投(议)标、工程设计、质量管理、资金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进度、质量监管等情况进行公示。
  项目村村委会(居委会)组织村民积极实施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并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施工难易程度,确定建设方式。施工难度小的工程以组织群众自建为主,难度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群众难以自主完成的工程,由村委会(居委会)和村民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监督小组成员参与,公开选择有资质、有实力、讲信誉的专业施工队伍。选择施工队伍的基本程序:1、村民委员会公布工程设计、建设规模、建设标准;2、施工队伍自愿报名;3、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导、监督下,由村(居委会)“两委”会同项目实施村民监督小组(或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择优确定施工组织方案合理、工程造价低的施工队伍。
  第六章 项目建设和验收
    第十三条  县交通、水利、林业、建设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一事一议项目建设质量监督,严把项目管理、项目勘测、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关,突出重点,严格标准,确保工程有序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遵循“程序合法、简便易行”的原则,项目完工后,先由村委会(居委会)组织村民监督小组、村民代表、受益群众代表进行初验,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纪检、财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县农监办备案。县农监、财政部门对各乡镇、办事处按30%-50%比例进行抽验。
  第十五条  对没有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不符合工程质量建设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待整改到位后再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要有村干部、村民监督小组成员、村民代表和受益群众代表参与并由验收单位或部门出具经村民监督小组全体成员签名同意的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
    1.工程建设合同书或协议书;
    2.验收意见书;
    3.重大工程质量鉴定意见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工程设计图、开工通知书、招投(议)标合同、施工安全合同;
    5.各种会议记录、预决算书、开工前后图片影像)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交(竣)工验收程序为:
    1.施工单位向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核实后向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交县农监办备案一份;
  4.县农监部门对全县开展一事一议项目的建制村,按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
  第七章 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  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原则,严格按照设计的质量标准施工,确保质量优良、建设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辖区负责制。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是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督促施工单位或工程组织者健全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安全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现场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在危险地段或不能保证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接受乡镇、办事处及县级相关部门对质量和安全的检查、监督;乡镇、办事处、及县级相关部门要及时受理一事一议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举报。
  第八章 管理和运行
  第二十三条  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养护由村民委员会(居委会)负责。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落实相应人员,搞好一事一议项目的管理和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中,发现存在违反限额规定、擅自扩大筹资筹劳范围、强征强收、强行以资代劳等行为的,按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不按时拨付到位或者截留、挤占、挪用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或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奖补项目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的村、居委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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