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28 08:31 我要投稿
2006年5月2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胜利再次进行尸检,鉴定结果认为:李胜利系高坠死亡,具有高坠伤的损伤特征,同时亦存在非高坠伤所致的损伤,不排除李胜利系被动坠地死亡之可能。再后来,李胜利“坠楼”真相一步步被查清。
2005年12月,多名警察因“涉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先后被批捕,其中包括七一路派出所原副所长冷飞,民警李立田、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等人。川汇区人民法院原书记员吕留生也同时被批捕。
3名主犯被判重刑
专案组查明了以下事实——
2004年9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时任书记员吕留生的姐姐,与李胜利因电话厅的转让发生纠纷,吕留生找到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的李立田,要求教训一下李胜利。李立田安排吕留生买一把刀,意图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处罚李胜利。
2004年9月20日上午,受李立田之托,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民警孟军伟等将李胜利带至派出所。
当日中午,吕留生宴请冷飞、李立田、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等人。下午两点左右,众人喝完3瓶白酒和一箱啤酒后回到派出所,把李胜利带到一个房间内,用衣服蒙住李胜利的头,进行轮番殴打。为了不让李胜利喊叫,李立田等人还脱下李胜利的一只袜子,堵住其嘴巴。李胜利被打昏后,伤势严重,李立田、吕留生提议从楼上扔下去灭口。冷飞随后作了相应安排。随后,吕留生、李立田等人将李胜利从三楼走廊栏杆处推了下去。当日18时许,李胜利因抢救无效死亡。
面对专案组的调查结果,李家感到宽慰。当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意见书后,激动的李家人把意见书复印,在街市上到处分发。
2006年11月5日,李立田、吕留生、冷飞等3人因涉嫌故意杀人和滥用职权,被起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30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以李立田、吕留生、冷飞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
法院定于2007年4月11日开庭审理。为确保此案顺利开审,邻近法院的法警150名被调集过来,此外还有公安局的警察450名,600名警力维持法院秩序,如此庞大的阵容,在全国庭审中实属罕见。
接受审判的3人中,第一被告人李立田42岁。
第二被告人是川汇区法院原书记员吕留生,35岁。
第三被告人是冷飞,33岁,1997年被分配到七一路派出所,2000年任副所长。
当日的法庭上,公诉人认为,李立田、吕留生、冷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16个小时的庭审中,3名被告人集体翻供,否认以前曾供述过的犯罪事实。李立田和吕留生还称互不认识,3人一致辩称,遭到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等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被迫写下了有罪供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信3被告人的翻供。在法院长达15页的判决书中,对犯罪事实部分,法院查明的和检察机关指控的内容基本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立田、吕留生、冷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3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中,李立田被判处死刑,吕留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冷飞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7年5月11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家属领取了判决书。
对于判决结果,李胜利家属聘请的律师说,根据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法院刑事判决认可了民警和法院书记员栽赃陷害并最终害死李胜利的犯罪事实,对3被告人的量刑结果基本可以接受。但在民事赔偿方面实在太低,最终判决的赔偿额为4.89万元。
据了解,3名主要凶手的家属也不服一审判决,声称法院判决过重,表示将上诉。另外,此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孟军伟、张伞等将很快进入公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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