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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摘要]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保金,曾用名张二黑,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8年8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9月18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

公诉机关周口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保金,曾用名张二黑,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8年8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9月18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9月2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宁,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红伟,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周口市川汇区。1992年因故意伤害、抢劫罪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底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8年8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9月18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9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洪亮、张金亮,河南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如东,男,回族,初中文化,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8年8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9月18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9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柴哲,曾用名柴培元,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8年8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9月18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9月2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伟,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磊,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8年8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9月18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9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薇薇,曾用名李威,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8年8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9月18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9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金灿,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周口市川东工业基地。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8年8月2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9月18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9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飞,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林琰,曾用名王琰,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周口市川汇区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8年8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9月18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9月2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柯应时,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忠,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8年8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9月18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9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祯,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周口市。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8年8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9月18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9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辉,男,1979年7月2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8年8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9月18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9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明、戚高林,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春生,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8年8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08年9月18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9月2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山山,曾用名王辉,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8年8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9月18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9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保金、王红伟等十三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保金及其辩护人胡宁,被告人孙金灿及其辩护人孙飞,被告人王红伟及辩护人于洪亮、张金亮,被告人徐如东、李磊、许忠,被告人朱林琰及其辩护人柯应时,被告人李薇薇,被告人柴哲及辩护人任伟,被告人王山山,王祯,被告人陈辉及其辩护人赵明、戚高林,被告人张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10日晚23时许,李志奇、李光辉、张伟、刘振、王亮、位振玉等七人在滚石迪厅蹦迪时因在迪池内抽烟,滚石保安李鹤立,黄长奎上前劝阻、制止,对方没有理会,双方发生争执,李志奇(另案处理)、李光辉等人用皮带环将李鹤立的脸及脑部、黄长奎的眼部打伤,打伤保安后就朝外逃,李志奇、李光辉还没有来得及逃走,被滚石经营负责人张保银(另案处理)及滚石的十余名保安围住,双方没有商谈成如何处理,就各自打电话纠集人,张保银叫人把大门关住,纠集保安并给保安说“打,使劲打,打死我负责”。王红伟、李磊持棍就打李志奇的头部,徐如东、柴哲、刘亚州(另案处理)持棍打李光辉,直至把李志奇和李光辉打倒在地,保安李薇薇、朱林琰、王山山、王祯、陈辉、许忠、张春生及社会人员张凯(另案处理)等十余人上前对二人进行殴打,直至把二人打昏在地。这时张保银叫来社会闲杂人员兰田、孙金灿等人赶到,与张保银简单交流后便上前去殴打躺在地上的李志奇和李光辉,孙金灿不知从哪里捡起一块砖头走向李光辉,向其头部连砸三砖,兰田(另案处理)朝躺在地上的李志奇和李光辉头上、脸上踢了几脚。正在这时被李志奇打电话叫来的华永辉、黄东方到达现场,一看人多没有动手,就想扶起被打倒在地的李志奇,张保银看到了并叫了一声“谁扶打倒谁”,随后保安张春生、刘亚州、李磊、李薇薇、朱林琰、王祯、王山山,徐如东等人就去追,追到门口东十米处,追上向东跑的华永辉,便对其进行殴打,没有打几下,华永辉逃脱了。这时派出所民警赶到,张保银让保安全部到滚石内躲起来。2008年8月11日凌时10分左右,张保银对所有保安说:“所有保安掂着东西都到中医院去,谁到中医院看李志奇他们俩人咱们就打谁,有摩托车的骑车,没有的搭的,到了中医院后要分散站,三四个人站一起”。张保银安排完后坐车就去了中医院,而后张保金组织人员,在张保金的带领下,朱林琰、徐如东用桌布包着工具,所有保安和社会上的一些人员都去了中医院,到了以后都分开在那里站着。齐戈、刘永奎、闫浩接到李志奇被打消息的电话后,赶到滚石,没有见到李志奇等人,便到中医院寻找李志奇,刚走到中医院CT室门口,碰到张保银等人,张保银知道是李志奇叫过来的人,随大声叫到“拦住,拦住,别让他们跑了”。保安听到后就去追他们三人,齐戈、刘永奎、闫浩就分散跑,刘永奎朝西逃脱,齐戈在中医院门口被打,闫浩往东刚跑到芙蓉街口被保安张春生、刘亚洲、柴哲、李磊、朱林琰、王祯、陈辉、王山山、李薇薇等人追到,保安柴哲朝其背上打了一棍,闫浩躲闪不及被打倒在地上,李磊持棍打其右肩部,其余保安就打其背部、腿部等部位,保安等人看人不动了,就住手不打了。过了一会闫浩就站起来朝北走想到派出所去报案,但看到门锁住了就想搭的去医院看病,没有拦到出租车,就顺着七一路朝东,当走到人民公园门口时被王红伟、李薇薇、张凯等人追到,张凯朝其面部打一拳,当场将其打晕,王红伟持棍横向打其左太阳穴的部位,李薇薇持棍打其头部,打完后几个人扬长而去。经鉴定闫浩为轻伤,李志奇为轻伤,李光辉为重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保金、孙金灿、许忠、朱林琰、徐如东、王红伟、李磊、李薇薇、柴哲、王山山、王祯、陈辉、张春生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张保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我没有参与打架,也不是主犯,更不是共同犯罪。

辩护人辩护认为虽然被告人张保金在打架现场,但其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同时也未实施组织的作用。因此其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的特征,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王红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虽然我在打架现场,但我没有参与打架,我只是在那看,我也不敢劝,因为我有病。

辩护人辩护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红伟犯故意伤害罪名不表异议,但对王红伟殴打被害人的指控有异议。被告人仅参与了犯罪,但指控其殴打被害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徐如东对起诉书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我只打了李志奇,没有打李光辉。当时,也不知谁打我一棍,后我就进屋了。

被告人李磊辩称:起诉书指控我在滚石迪厅参与打架属实,但到中医院我没有参与。

被告人柴哲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我没有参与打架。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柴哲的行为没有造成李光辉重伤,他只是用拳头打了两下,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追究责任人。另被告人是从犯,故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薇薇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在迪厅内我没有参与打架,因为我去解手去了,在公园门口我没有打人。

被告人孙金灿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在滚石迪厅打架当时我在现场,但没有下手打,在公园和中医院我根本未参与。

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金灿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孙金灿无罪。

被告人朱林琰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虽然我在打架现场,但没有参与打架。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朱林琰既不是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直接行为人,更不是直接责任人,依法不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忠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虽然我在打架现场,但我没有参与打架。

被告人王祯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我没有参与打人。

被告人陈辉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我没有参与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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