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26 19:51 我要投稿
上述事实,虽然各被告人在庭审中不供,但均有各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并有 受害人李志奇、闫浩的陈述,证人刘振、位振玉、李鹤立、黄长奎、刘永奎、黄东方、王言、王同俊、华永辉、和齐龙龙的证言,鉴定结论,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保金、王红伟、徐如东、柴哲、李磊、李薇薇、孙金灿、朱林琰、许忠、王祯、陈辉、张春生、王山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十三名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保金、王红伟、徐如东、柴哲、李磊、李薇薇、孙金灿、朱林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许忠、王祯、陈辉、张春生、王山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王红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为故意犯罪,系累犯。各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酌情支持。鉴于该案事发,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且民事部分已经全部赔偿,又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保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12年8月13日止)
被告人王红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12年8月13日止)
被告人徐如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11年8月13日止)
被告人柴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11年8月13日止)
被告人李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11年8月13日止)
被告人李薇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11年8月13日止)
被告人孙金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4日起至2011年8月23日止)
被告人朱琳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11年8月13日止)
被告人许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10年8月13日止)
被告人王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10年8月13日止)
被告人陈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10年8月13日止)
被告人张春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10年8月13日止)
被告人王山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10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刘国君
审 判 员:刘红兵
审 判 员: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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