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17 18:18 我要投稿
3、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补正相关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
4、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诊所日常管理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档案是登记机关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
6、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校验期为一年。个体诊所应于执业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对于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在限期改正期间的个体诊所,给予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诊所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川汇区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
(一)选址: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场所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的垃圾堆、垃圾场、坑式厕所、粪池等开放式污染源 25米以上,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整洁。
(2)经营场所使用集中式给水,水源充足。
(3)经营场所距离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0米;距离乡镇卫生机构≥200米,距离社区卫生服务站点≥100米。
(4)在“城中村”或住宅小区内设置新的个体诊所(室),需取得村民委员会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二)人员
(1)至少有一名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3)其他执业人员:受聘于个体诊所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医学学历,《医师资格证》(或《护士执业证书》),二级以上医院身体健康证明、离退休证明或离职证明、待业证明。
(4)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1)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2)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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