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17 18:18 我要投稿
(3)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并张贴有标志牌,室内净高度不低于2.6米。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有静脉用药应设有一间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如设药房,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诊所内各医疗用房之间应使用砖墙或铝合金玻璃隔间到顶。室内安装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空调、排气扇和电扇)及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
(四)设备
(1)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2)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3)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设置一个科目,投资总额≥5万元(除房屋外),注册资金≥2万元; 设置两个科目,投资总额≥10万元(除房屋外),注册资金≥5万元。。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1)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2)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3)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1)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2)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3)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的基本标准参照诊所的基本标准执行。 医疗美容诊所根据实际执业情况按照《美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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