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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郸城县白马镇政府竟然无视法院判决

[摘要]2011-5-9 15:33 上传 下载附件 (45.53 KB) 1998年,河南省郸城县白马镇进行小城镇建设,占用了村民王世才的宅基地,经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下达补偿决定书,将该镇另一处宅基门面补偿给王世才使用,由时任镇党委书记和镇长签字并加盖了镇人民政...

2011-5-9 15:33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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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河南郸城县白马镇进行小城镇建设,占用了村民王世才的宅基地,经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下达补偿决定书,将该镇另一处宅基门面补偿给王世才使用,由时任镇党委书记和镇长签字并加盖了镇人民政府的公章。然而,由于该镇政府领导的离任,现镇政府却出尔反尔以各种理由对原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予以否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几年来,王世才不断在法院、政府等有关部门之间奔波,最终讨回了公道。可如今官司打赢了,镇政府不但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还以各种理由故意刁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王世才进行了拘留,拿着犹如一纸空文的判决书,王世才的家人哭诉道:镇政府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还拘留我们家人,政府如此行为,实在让群众难以信服!


镇政府反悔,法院审理一波三折


据了解,2002年,白马镇政府首次以王世才所持决定书通过非正常渠道所得,并非镇政府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发表声明表示“镇政府关于补偿王世才宅基地的决定书属于无效公文”。王世才不服,向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期间,白马镇政府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依据。时隔一年之后,2003年9月7日郸城县人民法院终于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该镇所作出的声明。


可在2003年4月9日,该镇又作出了撤销王世才所持宅基地补偿《决定书》的决定,王世才不服,随即向郸城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这次,白马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又没有向郸城县政府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依据,根据相关规定,郸城县政府撤销了白马镇政府(2003)06号关于撤销王世才所持宅基地补偿《决定书》的决定。


然而,让王世才没有想到的是,2003年8月10日,白马镇政府再次作出决定,撤销他所持有的宅基地补偿《决定书》,他又向郸城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可这次令他没想到的是,郸城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居然维持了该镇所作出的关于撤销王世才所持有的宅基地补偿《决定书》的决定。


同一事件,两次不同的行政复议决定,这让王世才很不理解,2004年3月6日,王世才不得不再次向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白马镇政府超越职权为由,撤销了该镇2003年8月10日作出的关于撤销王世才所持宅基地补偿《决定书》的决定。


但事隔几天,2004年4月1日,郸城县人民政府居然作出决定,撤销了王世才手中所持有的宅基地补偿决定书。王世才对郸城县政府行政行为不服,于同年4月10日,随即向周口是政府申请复议,但周口市政府维持了郸城县政府的决议。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世才又向周口市法院提起诉讼,但后来经过郸城县法院一审、二审和淮阳县法院以及周口市中院的再次审理,都维持了原判。

法院错误判决被撤销,政府申诉被驳回


为了为自己讨回公道,2008年王世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郸城县政府的决定,以及法院的一审、二审和周口市中院再审判决。


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白马镇政府规划道路从王世才宅基地通过属实,而王世才所持有盖有镇政府公章的决定书,有时任镇长王某和镇党委书记的签字,表明该决定书经镇班子研究决定,情况完全属实的证明。而证人证言也都证明王世才房屋拆除和进行补偿的情况。


法院认为,基于1997年白马镇政府在进行小城镇规划时,王世才的房屋属拆迁之列,而且规划道路从其宅基地通过的事实,白马镇政府就应当给其安置补偿。郸城县政府认定“决定书”未经政府同意私自办理,证据不足,该案中一审、二审及其周口市中院的再审判决维持郸城县人民政府的《关于撤销白马镇政府补偿王世才的《决定书》的决定》错误。

   2008年12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周行终字24号和(2005)周行再终字45号行政判决,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第17号判决,撤销郸城县人民政府2004年4月1日作出的《关于撤销王世才所持有的宅基地补偿《决定书》的决定》。


白马镇政府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向高院提起了申诉,镇政府申诉称:王世才的房屋客观存在,不存在补偿问题。王世才所持的决定书并非镇政府的处理决定,属无效公文。


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次审查和现场勘探情况认为:镇政府在所规划的道路从王世才宅基地通过的事实看,白马镇政府应当给其补偿,但无论基于何种原因道路最终没能从王世才宅基地通过现实状况,但王世才宅基地现在处于规划路的里面,已经不具有继续居住的可能性,,虽然王世才的房屋已部分进行了拆除,无论拆除房屋行为是谁所为,均依法应当视为对补偿决定的履行行为。


针对镇政府反映我是所持的决定书是无效公文,法院认为,该决定书右上角显示有时任党委书记王思运、镇长王超的签字,其同时还显示:“白马镇党委、政府,此事于1998年2月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处理是事实,特此证明”等内容。虽然镇长王超已经离任,但作为原白马镇政府镇长,他的签字和证明反映了当时其在职时,对拆迁情况的客观事实及对补偿决定的认可,而且法院再审时,王超、王思运的证言并没有否认上述事实。在案件审理期间,白马镇政府没有其他相应证据佐证“决定书”不是当年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为此,2010年11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白马镇政府的申诉请求。

镇政府不执行判决,还报复我们


行政官司胜诉了,原以为可以相安无事了,但这时该镇政府却以各种理由百般阻挠,不让王世才对属于自己的房屋进行翻新,并以建房未经批准为由,动用推土机对王世才的房屋进行强拆。

  “现在镇政府输了官司,不但不履行判决,还报复我们,把我丈夫给拘留起来,真令我们寒心”,王世才之妻高玉兰告诉记者,全家一直在镇政府补偿我们宅基地的房子里居住,前不久,我们准备将房屋翻新,谁知镇政府知道后,在一个星期之内两次对我们正在建设的房屋进行强拆,每次都是由镇政府副镇长和派出所长带领,还动用推土机进行强拆。


王世才的儿子王奎告诉记者,“有一次镇政府怕我们家人阻止强拆,派出所所长周坤竟然把我和哥哥强行关进派出所近三个小时,直到把我家的房屋都推到了才将我们放出来”。

“这一切都是源于镇政府,官司输了感到没面子,就想尽一切办法百般阻止我们建房,我们老百姓哪里斗过政府呀”,王奎无奈地说道。

     “镇政府为何出尔反尔,不履行决定书和法院判决书,那是因为这块土地现在升值了,成了“香饽饽”,镇政府反悔要回土地,是想倒卖给他人而获取暴利”,王奎一语道破了天机。


高玉兰说,在此期间,镇政府曾经派出干部许振华和吕钦伟做我们的思想工作,“告诉我们只要不上访什么都好说,但镇政府说话不算话,我们并没有停止申诉”。

拘留通知书漏洞百出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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