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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已挂账 诉求被驳回
作者:孙志华 邹鹏举 发布时间:2010-06-29 11:23:08
88万元贷款已作挂帐处理,但银行部门仍向企业主张债权,2010年6月2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重审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2002年3月11日,扶沟县某某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扶沟县某某供销社(以下简称供销社)签订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内容为:供销社从信用社借款130万元,月息6.8625‰,期限为3年,以供销社北院临街相邻两幢楼房、楼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连同院内东西总长54.5m内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担保。2004年5月29日供销社偿还利息60069.75元,之后分四次偿还利息61627.67元,后又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115756元。下余借款本金105万元及相应利息至今未还。
2002年,周口市财政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周财商(2002)29号文件,载明:确认扶沟县供销合作社累计挂帐30220万元。扶沟县供销合作社证明某某供销社挂帐88万元。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扶沟县某某信用社与扶沟县某某供销社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应属有效合同。该笔借款属借新还旧,某某供销社与某某信用社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其中的88万元属政策性贷款,作挂帐处理。周口市财政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周财商(2002)29号文件对借贷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某某信用社对88万元贷款不应再主张权利。某某供销社已足额偿还了下欠某某信用社的本金及利息。某某信用社要求某某供销社偿还贷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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