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13 18:08 我要投稿
本报讯(记者张惠君通讯员张建援王红亚)备受关注的河南省扶沟县一五龄童双肢被电断案6月29日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扶沟县电业局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二百二十万余元。
1995年10月3日,原告陈浩在其外祖母居住的楼顶上手持约60厘米的小铁棍与邻家小孩玩耍时,被扶沟县电业局架设的10万伏高压电线击倒,当即被送往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至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治疗。2000年12月4日,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原告陈浩头、双上肢、右下肢严重电烧伤。经治疗,目前仍有20CM×12CM的头皮疤痕性秃发,其中有5×6CM的颅骨缺损,左上肢肩以下缺,右上肢肘下12CM以下缺,右足显马蹄翻足,行走跛行,右腓总神经损伤,评定为一级伤残。原告受电击伤后,其家属多次与扶沟县电业局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于2001年元月16日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及维修费、残疾抚慰金等十二项共计3560484元的70%,即2492338.8元。
周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扶沟县电业局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在无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就应当对原告陈浩触电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被电击伤时年仅五岁,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放任其到楼顶玩耍,应当注意到楼顶上架设有高压线路,可能会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而未尽监护职责,对原告受害也有一定的责任,应适当减轻电业局的赔偿责任,故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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