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13 19:09 我要投稿
本报周口讯 5年前,年仅5岁的陈浩在玩耍中触电被击伤,造成严重残疾。日前,周口市中级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扶沟县电业局赔偿原告陈浩医疗费、护理费、残疾慰抚金、假肢费等共计224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10月3日,陈浩在其外祖母家楼层顶上手持约60厘米的小铁棍玩耍时碰到了扶沟县电业局架设的10万伏高压线,触电被击倒,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小陈浩的头、双上肢、右下肢严重电烧伤,被定为一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扶沟县电业局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在无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当对原告陈浩触电这一电击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被电击伤时年仅5岁,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对原告受害亦有一定的责任。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责任承担比例,遂作出了上述判决。(于扬 建援 红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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