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30 08:10 我要投稿
本案诉讼属民事诉讼,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及争议的法律关系与杨楼东、西组提起的行政诉讼均不相同,本案并不属于一案两立,因此黄集粮油公司关于本案属一案两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按照杨楼东、西组持有的征用租用土地协议(复印件),杨楼东、西组与黄集粮油公司是土地租赁关系,2005年租赁期满,自2005年以来,杨楼东、西组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并不超诉讼时效。因此黄集粮油公司关于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不当,上诉人黄集粮油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淮阳县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淮阳县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确认淮阳县黄集满仓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持有的1985年4月3日征用土地协议不成立。
一审诉讼费1250元,二审诉讼费1250元,共计2500元,杨楼东西、组负担1000元,黄集满仓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永 义
审 判 员 张 群 阳
代理审判员 曹 春 萍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子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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