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C.643004
李文成与商水县电业局劳动争议纠纷案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商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李文成。
委托代理人许元昭,商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商水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子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保平,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童涛,该局职工。
原告李文成为与被告商水县电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元昭、被告商水县电业局委托代理人王保平、童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文成诉称,李文成于河南省
焦作财会学校毕业后于1992年10月被分配到商水县电业局安装公司(属商水县电业局第三产业),1998年10月商水县电业局公开
招聘财会人员,原告以总分第一名的成绩被聘为位集供电所会计,由电业局第三产业转到主业,1999年3月原告被告知地区电业局不让本人进主业,还让原告回到安装公司,可当时的安装公司经理以原告已被商水县电业局主业招聘走为由不同意原告回安装公司,商水电业局没办法,只得让原告继续在位集供电所工作,答应以后有机会解决,由于当时正值农网改造,原告只在位集供电所领些施工补助为生,后经多次找电业局领导协商,商水县电业局大约从2002年4月开始每月发给原告220元工资,后不知何故商水县电业局于2004年4月停止原告的工作,半年后于2004年11月又重
新安排原告到汤庄供电所任会计工作,仍每月发给原告220元工资,直到2009年11月6日商水县电业局以省电力公司要求2009年底完成定岗定员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原告遂于2009年12月28日向商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商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元月27日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从1998年10月始存在劳动关系;2、补发原告1998年10月至今的工资及其间应享受的补助、奖金约6万元;3、补偿原告1998年10月至今应交的养老
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6万元;4、调整原告1998年10月至今应调整的工资,补偿原告126000元;5、恢复原告在被告单位(主业)的工作,如被告坚持解除劳动关系,应补偿原告8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被聘用为位集供电所会计的时间是1999年3月,根据商水县电业局商电字〔1999〕第9号文件规定:“聘期时间自1999年元月31日起至2000年元月31日止,在聘用期间享受所聘职务的一切待遇,期满后未被续聘的不再享受被聘职务的待遇。”因此,原告被聘为会计后,并未改变其三产人员身份。原告自1992年从河南省焦作财会学校毕业后即被分配到商水县电力安装公司工作,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只是在1999年元月31日至2000年元月31日被聘为位集供电所会计,期满后仍应返回原单位工作,但原告不愿返回原单位,被告念及其生活困难,将其继续借用并每月发给其生活费220元,后又于2005年将其安排在汤庄供电所暂时任会计工作,2009年根据省电力公司关于解决县级供电企业混岗人员的要求,被告委派新会计接替原告的工作,经被告协调,商水县电力安装公司同意接收原告回该公司工作,被告于2009年10月27日向原告宣布此事,当时原告表示愿服从组织安排,原告现在所诉属无理要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本案已超仲裁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商水县电业局商电字〔1998〕第31号红头文件(关于公开招聘电管所后备财会人员的通知,1998年8月1日)、商电字〔1999〕第9号红头文件(关于聘任苏光辉等同志职务的通知,1999年3月22日)、商水县电力
电器安装工程公司2011年4月12日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从1998年10月起存在劳动关系;2、1998年11月3日的代管协议书一份,以此证明原告被招聘在前,商水县电业局被
周口地区电业局代管在后,被告未上报原告为主业人员;3、被告给原告发放工资的存折及
银行卡各一个,证明被告给原告每月发放工资220元的情况;4、申诉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各一份,证明被告2009年11月份起不让原告
上班,原告及时提出申诉;5、2010年12月1日商水县电力电器安装工程公司企业职工调资花名册,证明原告的工资应为1478元,被告应按该工资标准补偿工资及
社会保险金等。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商电字〔1998〕第31号文件、〔1999〕第9号文件。证明被告只是1998年对招聘会计人员的程序进行公布,原告的聘期为1999年1月31日至2000年1月31日,且被聘人员只在聘期内享受所聘职务待遇,未被续聘的不再享受该待遇,原告被聘用并不改变其三产人员身份;2、代管协议一份。证明商水县电业局被周口地区电业局代管的时间在原告被聘之前,原告主张被聘后即由三产转主业人员不成立;3、商水县电业局临时借用人员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八份。证明从2002年6月至2009年10月,原告被被告借用期间发放报酬情况及原告在聘期结束后与被告间存在的是临时借用关系;4、河南省电力公司豫电农〔2009〕573号文件,证明根据该文件要求让原告回原单位工作的事实;5、商水县电业局人力资源部2009年10月27日的通知一份。证明被告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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