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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灿林不服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摘要]原告梁灿林,男,汉族,63岁,农民,住太康县王集乡后李行政村小郭楼自然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李树林,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晖,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范文明,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太康县国土资源局...

原告梁灿林,男,汉族,63岁,农民,住太康县王集乡后李行政村小郭楼自然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李树林,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晖,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范文明,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太康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董永敬,男,汉族,1933年11月4日出生,农民,太康县王集乡后李行政村小郭楼自然村六组。
原告梁灿林不服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树林、蒋晖、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成及第三人董永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太康县人民政府2008年11月18日颁发给第三人董永敬的太集用(2008)第0012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原告诉称,1998年9月1日,原告承包了后李行政村林场地0.9亩,期限30年,该地自承包之日起至今一直有原告管理使用。2009年4月10日,原告在太康县人民法院王集法庭见到第三人持有的太集用(2008)第0012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才知道被告于2008年11月18日将该土地的一部分让第三人作为宅基使用,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明显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要求依法撤销第三人的该被诉集体土地使用证。
被告辩称,1、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要求撤销第三人的土地证,原告并没有承包林场地0.9亩。2、被告颁证程序合法,应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人述称,1、第三人村庄进行了规划,规划时将该宗土地规划给了第三人,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合理合法。2、原告提供其承包经营权证书,实际上并没有包括林场地0.9亩。3、被告颁证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所在的王集乡后李行政村小郭楼自然村于2001年进行了村庄规划。2008年5月5日,王集乡人民政府对该村规划用地即137户(每户宅基长17米,宽9.7米,面积165平方米)宅基地请示县政府批准。2008年7月7日县政府作出太政土(2008)8号文件予以批准。
2008年11月18日,太康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董永敬颁发了太集用(2008)第0012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标示土地东西长17米,南北长9.7米,使用权面积165平方米。被告提供的土地证存根载明内容为:土地使用者:董永敬;地址:王集乡后李行政村小郭楼;地号93;面积167(平方米);用途:宅基;示意图显示土地东西长17(米);南北长9.8(米);四至:东邻大街;西邻董永峰;南邻大街;北邻董伦思。该存根加盖有太康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经本院现场勘验,本案被诉集体土地使用证标示土地四至为:东邻大街,西邻董永峰,南邻董永敬承包的庭院经济用地(第三人提供有2008年8月1日其与后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北邻董伦思规划后新宅院。第三人董永敬承包的庭院经济用地(即争议土地)范围内有梁灿林家老坟三个,该土地南边界、东边界均有第三人董永敬所垒砖头。并依法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及附图,并经庭审质证,当事人对土地现状均无异议。但原告认为争议土地是其承包的林场地(坟地),在董永敬承包的庭院经济用地范围内,不在被告土地登记材料记载面积和土地证书确认面积范围内。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被告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侵犯了其承包经营权,而原告认为其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在被告颁发给第三人董永敬的被诉集体土地使用证标示土地范围之内和登记档案记载的面积范围之内。因此,原告所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灿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太生
                                           审判员 刘秀梅
                                           审判员 李  子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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