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2-27 19:54 我要投稿
三、需要指出的是,为保护共有人转让共有物的权益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商品或者标的物的快速流转,使物尽其用,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否则,如果其他共有人无限拖延是否购买的表示,共有人转让共有物的权利就无法得到实现。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期限的情况下,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合理期限,共有人及时告知其他共有人后,其他共有人在此期限内不作是否购买的表示的,应认为其丧失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可以将共有物转让给非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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