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5-04 19:11 我要投稿
二、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王建耿以下损失:建筑物及设施424046元〔其中母猪圈83160元、外圈12285元、成品猪圈155925元、药房3420元、住室11115元、小住室3762元、围墙7148元、铁大门600元、地坪2375元、出猪台1500元、下水道13613元、水池50元、消毒池428元、沉淀池3525元、排风扇325元、切割机290元、电焊机(BX-220A)580元、电动机(2台)464元、定位栏27000元、围栏27000元、保育栏45900元、消毒桶98元、清洗机870元、动力闸刀160元、三项动力表240元、沐浴器875元、沼气池2320元、制冷机15610元、自动料槽3408元〕,杨树13000元,生猪454800元〔其中公猪8000元×1头、母猪7000元×26头、育肥猪、膘猪6.8元/斤×200斤×165头、仔猪400元×101头〕,豆粕540元(270元×2袋)、麦麸2808元(3424斤×0.82元)、玉米6464元(6276斤×1.03元)、打料机6000元(1个×6000元)、打草机5600元(2台×2800元)、铁大门3000元(1个×3000元)、预制板(3.3米)2320元(40块×58元)、三角架梁9000元(6架×1500元)、钢管2100元(30根×70元)、檩条10000元(100根×100元)、砖42900元(130000块×0.33元)、帆布蓬1000元(1个×1000元)、门窗3500元(5套×700元)、纳米能量杯300元(1个×300元)、狗4000元、鸡子400元、鸭子750元,物品修理费用31110元。以上共计1023638元。
三、被告返还原告被子9条、窗帘4个、电热毡1个、上衣22件、裤子42件、秋衣34件、秋裤16件、毛衣15件、毛裤4件、棉上衣27件、棉裤6条、床单11条、围巾3条、枕头6个、蚊帐1个、丰收牌强心安4盒(5支"盒)、羚锐牌硫酸卡那2盒(10支"盒)、仙兔牌阿托品60支、上海公益牌安乃近5盒(共28支)、信谊阿米卡星30支、南岛红霉素5支、红宝牌柴胡注射液20盒(5支"盒)、中农大氟罗注射液1盒(共10支)、上海中亚亚硒酸纳注射液22支、顶尖牌鱼腥草13支、阿司匹林肠溶片30瓶、康玉牌胃肠活16支、鑫龙源牌氯霉素10支、敖东牌安神补脑液10支、滨农阔杀除虫剂36包、衣架1个、盆子2个、铝锅1个、茶几1个、黄豆2袋、煤球275块、水缸1个、空坛子2个、油轮1 个、钢管2根、无塔供水1 个(不含电机)、卡钳架1个、自行车2辆、屋顶方形水桶(铁制)1个、塑料水桶1个、煤火1个、铁栏杆(2.5m×1m)5个、碗5个、塑料盆1个、电动手磨机1台、川崎牌自动汽油机1台。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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