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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城法院大民调工作的调查报告
作者:李士德 发布时间:2008-05-06 16:50:08
通过诉讼裁判的形式解决纠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当事人和社会主体对于正义的需求,但诉讼裁判只是解决社会矛盾诸多手段中的一种。多元化的经济主体、多层次的经济关系、多角度的经济交往,势必对争议解决方式提出多元化的要求,以满足不同主体在不同经济社会关系中对公正、效率在不同层次上的需求。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在进一步发挥司法定纷止争功能的基础上,根据各类纠纷的特点与成因,探索科学有效的多元纠纷解决的大民调机制,利用社会力量化解矛盾,实现矛盾纠纷的强制消除与软性消解的统一,是法院面临的重大现实课题。对这一课题,项城市人民法院从实践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于2007年3月在本辖区内开展了大民调活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为了增进对这一司法运行机制的了解和探讨,受中级法院党组委托,中院研究室在中院民一庭的协助下,在项城市法院的配合下,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现报告如下:
一、项城市人民法院开展大民调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一审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和撤诉率总体呈上升趋势
表1 项城市法院2006年至2008年4月一审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情况
时间 结案总数 调解数 撤诉数 调解率 调撤率
2006年 915 366 101 40% 51%
2007年 2501 2025 266 81% 91.6%
2008年
1-4月份 794 650 79 81.8% 90.9%
(二)各类案件的调解结案情况存在差异,婚姻家庭、民间借贷、赡养、抚养纠纷调解率较高,劳动争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率相对较低。
表2 项城市法院2006年至2008年4月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结案情况
案件类型 结案总数 调解案件数 调解率
婚姻家庭纠纷 967 587 60.7%
相邻关系纠纷 22 11 50%
民间借贷纠纷 395 250 63.3%
赡养抚养纠纷 64 39 60.9%
劳动争议纠纷 31 11 35.4%
一般人身损害纠纷175 74 40.5%
(三)各民事审判法庭2007年至2008年4月调解结案情况不尽平衡,基层中心法庭调解结案率较高。
表3 项城市法院民事庭和部分基层中心法庭结案调解情况
法庭 2007年1至12月 2008年1至4月
结案数 调解数 调解率 结案数 调解数 调解率
秣陵 238 216 90% 75 67 89%
水寨 221 184 82.8% 81 65 80%
南顿 195 163 83.5% 67 55 82%
孙店 188 159 84% 50 42 84%
官会 176 151 85.7% 54 46 85%
民一 188 43 22.9% 41 21 52%
民二 131 39 29.7% 43 28 66%
民三 66 29 43.9% 17 10 60%
(四)人民调解组织受理了大量的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化解了大量纠纷,缓解了法院的审判压力。
表4 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案件与进入法院诉讼案件情况
时间 受理纠纷数 进入法院诉讼案件数
2007年 1396 122
2008年
1-4月份 398 31
二、项城市人民法院开展大民调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 对开展大民调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到位,氛围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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