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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城法院大民调工作的调查报告(3)

[摘要]五是个别中心法庭开始了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的尝试,有利于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业务上的对接与互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2004年9月16日,最高人...

    五是个别中心法庭开始了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的尝试,有利于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业务上的对接与互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200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又对‘协助调解’进行了细化:“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进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协助调解是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在审判活动中的运用,开展这一工作,能推动司法工作的民主化进程,通过协助,诉讼调解工作便更加具有争议解决的针对性、劝说教育的情理性、协议达成的迅速性、协议履行的彻底性。委托调解是把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给当事人一个解决矛盾的“考虑期”,有利缓和矛盾、减少对抗,克服“争讼斗堂”的尴尬,防止“案判结怨”的现象,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和睦当事人的邻里同事等人际关系,实现法院诉讼调解和判决都不具有的特殊社会价值,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力结合。如法院受理了一起赵绍宽与赵工才之间的宅基地边界纠纷案件,初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未调解好,赵绍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庭仔细分析了该纠纷形成的原因,认为有调解和好可能,决定把该案先不立案,遂把该案委托给村民调组织调解,并结合调解指导,终于使两方化干戈为玉帛,解决了纠纷。

    三、项城法院开展大民调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一)在民事案件收案数上升的情况下,调解结案的案件比例仍呈上升态势,与此同时,上诉率呈下降趋势,调解工作取得了全面成效。

    (二)大民调工作的开展,提升了广大干警的司法能力,夯实了广大干警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极大地改变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

    (三)大民调工作的开展缓解了法院审判和执行的压力。一些纠纷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了,这些纠纷没有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法院,减轻了法院审判的压力;即使进入法院的案件,由于调解结案率的上升,也使案件自动履行率得以提高,相应地也减轻了法院执行的压力。

    (四)大民调工作的开展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通过开展大民调工作,使大多数纠纷当事人弃嫌言和,促成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彻底解决,防止了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激化。同时,纠纷的圆满解决,向社会不断传输了法院司法为民、公正、便捷、高效处理案件的良好信息,扩大了诉讼外调解、诉讼调解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达到了“调解一个纠纷,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开展大民调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原因

    (一)诉讼调解的社会化程度较低。就诉讼调解工作方面,虽取得了显著成绩,调解率也呈稳中有升的良好态势。但整体来看,诉讼调解还局限于依靠法院自身的力量来推动,没有借助社会力量来推进诉讼调解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为,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较少。从调研的情况看,项城法院有12个中心人民法庭,有部分法庭没有开展协助调解,在开展协助调解的法庭中,开展协助调解也多局限于个案中,且案件所占比重较低。开展委托调解的法庭只有秣陵法庭,委托调解的案件数量也很少,所占比例很低。整体上看,协助调解与委托调解在项城法院还只是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无论是在调解结案的数量上,还是在开展的范围上,都非常有限。这与部分法官对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的片面认识有关,总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解决纠纷最权威的机构,对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的价值和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不愿意邀请或委托其他主体或组织调解,有些当事人也对案件已起诉到法院,法院却又将其委托给民调组织进行调解不理解,不愿意,认为法院不重视自己的案件,这也制约了此项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建立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的相关制度规范,对委托、协助调解的案件范围、操作程序等缺乏基本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立案调解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由于法院内部各庭室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审判流程管理的广泛运用,立案庭的实际职责成了负责立案审查登记,没有调解的功能。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立案调解进行限制,相反,最高人民法院西安会议明确提出立案庭要强化立案先行调解业务,这说明是法院本身的自我规定,捆住了立案调解的手脚,同时,对于开展立案调解也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只有案件立案后,法院对案件才具有管辖权,才能进行调解,还没有立案的案件法院不宜进行调解。立案调解从实质上是属于立案准备工作的一个程序,它是利用法定的7日立案审查期限对案件进行先行调解。立案调解能使一些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在较短的时限内解决,有很多优势:一是能体现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当事人渴望诉讼周期短、诉讼成果明显。立案调解就是在较短的时限内解决纷争,使当事人节约时间,减少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同时在登记立案前调解,法院还未立案,这时法院调解是不收取诉讼费的,这也是法院体现便民、利民、亲民的举措,更是法院审判工作与人民同心,与时代同步的内在要求。二是立案调解是法院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具体体现。对于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立案调解既能及早、及时拦截、消化矛盾,抚平纠纷,也能避免大量的简单案件流入审判庭,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消解了民事案件数量激增与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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