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都网 > 河南新闻 > 周口新闻 > 项城市新闻 >

关于项城法院大民调工作的调查报告(5)

[摘要](五)认真开展大民调工作,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机制相比,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优势和特点在于:在调处力量上,大调解整合了全社会的调解资源,形成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密切...

    (五)认真开展大民调工作,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机制相比,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优势和特点在于:在调处力量上,大调解整合了全社会的调解资源,形成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密切配合,全社会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增强了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整体合力;在调处手段上,大调解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灵活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进行调处,增强了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针对性;在调处对象上,大调解不仅调处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而且还化解改革发展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有效拓展了矛盾纠纷的调处范围;在调处效果上,大调解大大提高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于已进入司法程序但司法解决不了的疑难复杂案件,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大调解机制,利用其综合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优势,支持法院顺利审理、执行案件,化解矛盾,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为此,应认真坚定不移地开展并推行大民调工作,努力实现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的对接。

    1、在案件流程上,实现诉讼调解与大调解全方位的对接。

    一是设立立案引导。对于当事人起诉的同一辖区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纠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案件,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立案人员应首先询问当事人案件是否经调处中心进行过调解;未经调处中心调解的,向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机制的特点和优势,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和成本,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将纠纷交由调处中心进行调解。但对于当事人坚持要求法院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是推行诉前调解。基层法院可以设立诉前调解窗口,配备人员,对于涉及面广、突发性强、矛盾激化的群体纠纷,应积极会同调处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对于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法院应出具调解书且不应收取诉讼费用。

    三是保持对接绿色通道畅通。对于经民调工作室调解未果,当事人要求诉讼的案件,开通诉讼程序对接的“直通车”。第一,巡回立案,法院立案庭排出计划,定期巡回到各民调工作室进行现场立案;第二,口头起诉。现场立案时,当事人口头起诉的,按规定要求制作起诉状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第三,优先审、执。调处中心调处未果而进入诉讼的案件,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调处中心的档案材料,优先审理与执行,以充分节约司法资料,巩固和扩大调处中心的工作成果。

    四是组织巡回审判。基层法院可临时成立巡回合议庭,选择一些婚姻纠纷、相邻纠纷、赡养、扶养纠纷案件现场调解、就地开庭,同时对一些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要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可以适时邀请交通警察协助调解,并加强工作联系,为及时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创造条件。

    五是实行委托调解。要进一步扩大委托调解的范围,对同一辖区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纠纷、一般侵权纠纷等适宜进行委托调解的案件,在对当事人阐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同时应规范委托调解的运作程序,严把委托调解的确认关,确保委托调解取得实效。

    六是拓展协助调解。要不断拓宽大民调协助法院调解案件的思路,促使协助调解向庭前、庭中及庭后延伸,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介入率,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

    七是推行诉后回访。对一些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在案件判决后,由承办法官与案件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调解组织联系,继续关注、了解事情的发展变化,如发现有和解可能,由调处中心及时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

    2、在指导与监督上,实现诉讼程序与大调解深层次的对接。

    一是加强法院大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基层法院应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建立调解指导员制度,指导小组与乡、镇、村组调解中心建立指导网络,负责与调解机构的工作协助及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分片调解指导员应向辖区的调处中心和民调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但不得就人民调解组织正在调处的个案直接发表意见,要做到在具体的业务指导过程中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确保诉调对接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坚持司法审查。经调处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宣告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调解协议具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或者无效情形的除外。

    三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建设,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纠纷登记制度、调解结果存档制度、统计分析制度、信息收集、整理和反馈制度、回访制度,克服调解工作中的随意性,逐渐使人民调解工作达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准司法服务水平,提升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六)建立民事诉讼调解激励机制和类型化调解方法,进一步提高民事诉讼调结率。

    1、确立立案先行调解制度。确立立案庭法官在立案审查期间调解案件的职能,既可以树立立案庭法官进行民事调解的责任心,最大限度地提高民事诉讼的调解率,化解民事纠纷,又可以使相当比例的案件在正式立案前解决,即使调解不成,也能使法官明确案件的症结和当事人的争点,为下一步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确立立案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可以避免审查复杂的案件事实,减轻工作量,当事人也无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也能节约诉讼时间。同时还能避免因当事人在庭审中正面交锋而引起情绪的对立乃至矛盾激化。

    2、尝试建立分阶段收取诉讼费的制度,提高当事人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审判实践中,调解结案的情形很多,当事人在诉讼中哪个阶段,以哪种形式实现调解结案,所动用的公力资源的多少是不一样的,其所应交纳的诉讼费也应当有所区别。因此,对财产案件,要提高当事人调解的积极性,就应当设计一个更合理的调解案件收费制度,当然,法院采取这项制度,还有赖于财政上的支持和保障,必须保障司法的供给资源。


《关于项城法院大民调工作的调查报告(5)》河南新闻-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zhoukou.yuduxx.com/xiangcheng/111679.html,谢谢合作!

[责任编辑:网站编辑]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

详细声明请点击进入>>

返回豫都网首页
版权所有: 豫都网 Copyright(c) 2010-2015 YuDuWang Network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3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admin@yuduxx.com
未经豫都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