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09 15:19 我要投稿
(三)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以民事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并具体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取得合同性质的条件以及无效、可变更、撤销的条件。这说明通过设立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能实现 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法律层面上的衔接。但从调研的情况看,项城法院开展的大民调工作,没有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方面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起信息互通、法律指导释明工作,经过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没有一例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和判决履行协议的。实践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情况多有发生,且由于大部分人民调解协议没有规范的书面形式,影响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权威性,弱化了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的职能。
(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缺乏权威的协调、领导机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涉及到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协作。解决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项城法院开展大民调工作,虽然也成立了市大民调指导委员会,但从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上看,法院对人民调解组织有业务上指导功能,对司法行政机关,从法律、法规政策层面上看,连业务指导功能也没有,更谈不上领导、协助,在工作实践中,加之所成立的指导委员会责任机制的缺乏,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很难调动其它机关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再加上绝大多数人民调解员都是兼职,其多数担任村支书、村主任、村文书,调处矛盾纠纷只是其工作职责之一,除此之外还承担着协助社会管理、搞计划生育等多方面的工作任务。因此,存在着“能调解多少调解多少”的情况,有的甚至认为“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机关,我们调解不成,还有法院呢”。诉调对接工作中往往表现出法院“一头热、跳独舞”的现象。
(五)诉调对接保障机制缺乏。虽然项城成立了四级民调组织网络,民调组织网络相对健全,但从调研的情况看,只有个别村组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较好(如陶湾村组),大多数村组的人民调解工作并没有得到充分发展,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的职能也没有得到应有发挥。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绝大多数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是纯义务性质的,没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调解员开展工作往往是出于对调解工作的热爱、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或者碍于情面,但由于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很难真正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热情,也很难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和诉调对接工作的健康、长远发展。可以说,经费问题已成为制约大民调工作有效开展的障碍。
(六)对大民调工作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法官办案压力日益增大,在结案压力下,法官连自己所办的案件都难以保证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哪有时间去搞大民调,自己的案件就调解不完,又去指导民调组织调解案件,是否不务正业?这种认识的存在一直影响着大民调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此认识偏差的人没有看到开展大民调工作给法院带来的隐性效益,通过诉讼之外的其它纠纷解决方式把纠纷解决了,就会减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法院的审判压力也会减轻。同时,也更能有力地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五、完善大民调工作的思考及意见、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理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与推进,利益分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利益格局的重构引发了社会纠纷的高发和类型多样化,客观要求调动所有有益于纠纷解决的因素,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解决矛盾、冲突的手段和程序,从而从实质上而不是只从形式上解决纠纷,这既是社会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也是对公民权利的多途径、多层次的保障。司法实践中,社会各界对法院职能的界定促使着法院司法功能的不断扩张,法院在负担更多职能的同时,并没有使法院获得更高的声望,公众既对诉讼盲目崇拜,又对裁判不信任。因此,必须树立正确的司法观,一方面,要克服司法无所不能的倾向与认识,充分发挥其他机关、社会团体等化解矛盾职能作用,形成纠纷解决的“合力”。另一方面,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应以妥善解决纠纷为立足点,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主动建立起与其它具有纠纷解决职能的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衔接机制,共同解决纠纷,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树立采取多元调解手段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观念、促进和保障诉讼外调解机制功能的发挥。
(二)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开展的大民调工作实际上是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关和部门之间的职能互补和责任共担关系,涉及法院之外的诸多主体与环节,许多问题单靠法院一方的力量很难有效解决。从项城市法院开展大民调工作的实际看,凡是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力度大的,大民调工作开展得就好,凡是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力度小的,大民调工作开展的就不怎么好。因此,开展大民调工作只有依靠、争取党委的领导支持,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制定开展大民调工作的规范性意见,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才能切实有效开展。
(三)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是社会各方的共同责任。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是推进多元调解,开展好大民调工作的重要保证。诉调对接作为调处社会矛盾的机制,是整合社会相关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与途径,也是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议党委政法委把开展大民调工作的成效纳入平安建设考评,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工作责任,促进相关单位职能的共同发挥,形成解决纠纷的工作合力,避免法院“一头热”,“跳独舞”的现象,真正起到功能互补,职责共担的大民调多元调解机制。
(四)建立经费保障制度。由于没有经费保障,调解员开展工作不但没有任何经济补贴,有时甚至还要自己掏腰包,这很难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和工作主动性,这亦成为制约大民调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拨付专项经费,根据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的情况和调处纠纷的数量,给予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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